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包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电信诈骗、请托型诈骗等常见类型。核心争议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数额与情节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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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有一类角色,不直接打电话、不发诈骗信息,只负责接收、转移赃款。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朱某仲等人通过网络在迪拜设立了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赃款的窝点,业内俗称“水房”,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朱某仲诈
销售人员经公司授权与客户谈判定价,谈判中把成交价抬高、向公司隐瞒真实价格,再用差价从公司套出商品私自出售——这类行为在实务中长期存在定性分歧: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公司隐瞒了真实交易价格,属于骗取本单位财物;也有观点认为虚增价格是向客户虚构事实,应当以诈骗罪评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饶某职务侵占案」
诈骗罪案件中最难认定的往往不是数额,也不是行为方式,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第1617号案例(林某某被诉诈骗案)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观察样本:同一笔工程款、同一套结算行为,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裁定驳回抗诉、
从家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批不批捕最长37天,这是争取取保、不起诉、较轻量刑建议的关键窗口期。家属能做五件事、不能做三件事,委托律师是最优先级。
家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带走,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家属最想知道的往往是同一件事:能不能先取保候审,把人放出来。本文由郑州刑事律师石万斌(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与办案实务,把“能不能取保”这件事的判断标准拆开讲清楚,并给出家属在看守所外可以实际去做的事。结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诈骗案,检例第67-69号,2020年发布)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证据能否被采信。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跨境电信诈骗案)明确了跨境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辩护极具参考
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数额只是量刑的起点,不代表终点——从轻、减轻情节才是拉开刑期差距的关键。 先说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
本文由石万斌律师整理,郑州刑事辩护律师,2016 年起执业,执业地河南省郑州市,专注诈骗罪等刑事案件辩护。 一、家属最关心的3个问题 1. 涉案人员可能判多久? 量刑档次 数额标准 刑期 数额较大 3千-1万(电诈5千)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万-10万(电诈50万) 3-10年
本文由石万斌律师整理,郑州刑事辩护律师,2016 年起执业,执业地河南省郑州市,专注非法集资类犯罪辩护。 一、家属最关心的3个问题 1. 涉案人员可能判多久?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含两个核心罪名,量刑差距悬殊: 罪名 量刑档次 刑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础档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1
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话务支持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 2024-04-1-257-002 关键词 刑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帮助犯 话务支持 明知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翟某可通过手机登录某聊天软件,联系到一名“上线
近年来,“请托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引入“步骤分析法”分析认定假意承诺,以“时间分析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确认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梳理出“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
诈骗罪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说:用欺骗的方式让人交出财物,即构成诈骗。 诈骗罪是实践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最常见)、婚恋诈骗、投资理财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合同诈骗、兼职刷单诈骗。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
一、基本案情 余姚市检察院以王微、方继民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文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6月,王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方,两人预谋以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之后方继民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查得137※※※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许多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尤其是境外电信诈骗,由于其隐蔽性强、追查难度大,更让人防不胜防。那么,一旦遭遇境外电信诈骗,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保持冷静,立即报警 首先,保持冷静是应对电信诈骗的第一要务。不要被骗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更不要因为恐惧或慌张而做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境外电信诈骗活动,不仅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针对参与境外电信诈骗的人员而言,积极退赃、悔罪自新是争取法律宽大处理的关键。然而,退赃行为的方式、时间节点以及金额多少等,都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与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裁判要旨 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以及不能反映为经济活动的赠与合同、代理合同等,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