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以下为石万斌律师近年承办的部分刑事案件(已脱敏处理)。每个案例展示了完整的辩护思路与最终结果。
案例一:D某非法经营案 —— 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罪名:非法经营罪 | 案件阶段:审查逮捕 | 结果:不予批准逮捕
案情
D某被指控与L某共同实施非法经营卷烟活动。公安机关认为D某帮助L某租房、看车,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难点
- D某与L某之间的关系认定存在争议
- 帮助租房、看车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 需要在审查逮捕阶段(时限紧迫)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辩护策略
- 行为性质辩护:强调D某没有组织或参与卷烟的制作、销售等事项,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
- 共同犯罪辩护:主张D某未参与L某的非法经营活动,与L某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无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 社会危险性辩护:主张D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D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获得释放,避免了长期羁押。
辩护成效:在D某已被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行为性质辩护和共同犯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案例二:C某诈骗案 —— 汽车销售欺诈,终获不起诉
罪名:诈骗罪 |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 结果:不起诉
案情
侦查机关认定,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国三标准货车不能入户上牌,C某作为负责人,安排销售人员将国四标准货车的车辆行驶证、号牌等手续骗取后,悬挂于国三标准货车上出售给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损失32万元。
难点
- 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周期长
- 行为涉及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手段,易被认定为刑事诈骗
- 已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32万元
辩护策略
- 行为性质辩护:强调C某的行为属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隐瞒事实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 法律适用辩护:主张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效果辩护:案发后汽车销售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社会矛盾已化解
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C某不起诉。C某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成效:在C某已被逮捕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行为性质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G某开设赌场案 —— 累犯获轻判
罪名:开设赌场罪 | 累犯 |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案情
G某经人介绍到菲律宾万濠公司工作,被分配至推广部,负责向赌客介绍网站、引导会员充值等工作。历任推广部员工、组长。万濠公司经营多个赌博网站,涉赌资金达44.59亿余元,活跃会员19.65万余人次。G某在万濠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22.15万元。
难点
- G某有前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 涉案金额巨大,团伙涉赌资金达44.59亿余元
- 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辩护策略
- 法律适用辩护:主张G某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规定
- 地位作用辩护:强调G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量刑情节辩护:G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2.15万元
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G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G某主动退赃22.15万元,全部违法所得已退还。
辩护成效:在当事人系累犯、涉案情节较重的不利情况下,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争取到较轻刑期,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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