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虚开发票,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但刑法在第二百零五条之外还设了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法定最高刑为七年。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普通发票虚开的认定情形与量刑档次,普通发票侧的刑事风险由此清晰可见。两个罪名的界限,核心在发票的抵扣功能。
一、分界:发票的抵扣功能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制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制的是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划分标准不是发票的品名或样式,而是功能:能否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兼具记账凭证与税款抵扣功能,虚开行为直接侵蚀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与国家税款安全,故法定刑重;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的各类普票)不具备抵扣功能,虚开行为主要妨害的是发票管理秩序,且多被用于虚列成本、套取资金、骗取贷款等其他目的,故法定刑显著更轻。
二、刑期对比:从七年封顶到无期
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结构差异明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明确了专票侧的数额档次: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入罪,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三百万元的,分别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普通发票侧的档次: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三、虚开行为的四种形态
虚开不是一个单一动作,而是四种行为的统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普通发票侧同样适用这一结构: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有实际业务但开具的发票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业务不符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以及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均认定为虚开。四种形态的意义在于,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均可能入罪,为他人虚开与为自己虚开在共同犯罪中的位置不同,前者一般是帮助犯,后者是正犯。
四、专票侧的关键辩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是专票案件最重要的辩点来源: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骗抵税款目的与实际损失”置于虚开专票罪认定的核心。司法实践中,为循环贸易虚增流水、为融资对开、为完成销售业绩虚开等情形,是否出罪取决于两点:主观上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是否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两点均不具备的,不按本罪处理;但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骗取贷款罪)的,仍可能以其他罪名追责。该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虚开情形(无实际业务开票、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开票、对不能抵扣的业务虚构交易主体开票、篡改电子发票信息、以其他手段虚开)则从行为侧划定了入罪边界。
五、普通发票侧的辩护差异
普通发票案件的争点与专票侧不同。其一,票面金额的计算基础:是单份发票金额还是全部票面金额,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按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该规则对发票数额计算具有参照意义)。其二,份数与金额的组合标准: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才达入罪档,份数不足时金额需单独达标,两项的组合关系常成为审查点。其三,真实交易的边界:有实际业务但品名、数量、金额开具不符的,同样构成虚开,故“有真实交易”本身不是出罪理由,差异程度与是否造成税收风险才是。其四,前科情节的叠加: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入罪门槛因前科而大幅降低。
综上,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发票的抵扣功能为界,刑期从七年封顶到无期徒刑。涉税案件的辩护,专票侧争骗抵税款目的与实际损失,普通发票侧争票面金额的计算与虚开情形的认定,两侧共同的前提是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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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高一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文中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涉税案件的罪名与数额认定专业性强,具体案件需结合票流、货流、资金流与在案证据综合分析。
常见问题
虚开普通发票也构成犯罪吗?
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罪名怎么区分?
看发票功能。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最高可判无期;除此之外的普通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七年。
为了融资、虚增业绩而虚开专票,一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追究。
普通发票虚开多少金额会入罪?
按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