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边界,向外推了一格。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骗的被害人自杀身亡。司法解释虽已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却未列举严重后果的类型;本案参照诈骗罪司法解释关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的规定,将自杀身亡认定为此处的严重后果,认定“情节严重”成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明确: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犯罪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所帮助的对象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骗的被害人因遭受财产损失而自杀身亡。案件的争点在于:被害人自杀这一后果,能否计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犯罪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石万斌律师解析
(一)“严重后果”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展到人身损害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采“行为入罪”结构:单有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长期以财产损失为核心尺度: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帮助对象数量等量化指标。本案要旨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半径,从财产损失扩展到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人身损害后果,入罪门槛的实际宽度因此改变。
(二)因果关系是辩护的主战场
帮助行为与自杀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在共同犯罪与关联犯罪中属于最长的一种:帮助行为使诈骗得以实施,诈骗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触发自杀。链条上每一环都存在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家庭处境、心理承受能力,诈骗实行犯的行为强度与欺骗程度,均可能切断或削弱帮助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归责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不要求帮助行为是唯一原因,但要求帮助行为对后果具有原因力。办理此类案件时,帮助行为发生的时间(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对诈骗实行的作用强度、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共同决定因果链条的紧密程度,这也是庭审中最值得展开的部分。
(三)法定刑只有一档,“是否入罪”比“判多久”更要紧
与掩隐罪、诈骗罪等罪名不同,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第二档、第三档。这意味着一旦入罪,量刑空间集中在三年以下,且该罪的评价重心天然前移到“罪与非罪”。本案要旨实质是一条入罪要旨:它没有提高刑期,而是扩大了“情节严重”的覆盖范围。对辩护方而言,阻击点因此非常明确:能否证明帮助行为与自杀后果之间欠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明知”要件本身不成立。
(四)“明知”要件的独立审查不能省略
因果关系之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是独立的入罪要件,且同样需要证据支撑。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异常流水只是客观表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帮助的对象在实施犯罪、认识到何种程度,需结合交易价格的反常性、手续的完备程度、规避监管的迹象(如频繁更换账户、异地操作)等细节综合判断。后果再严重,若“明知”要件证据不足,入罪仍然不能成立。两个要件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不能以结果的严重性反推主观明知。
(五)对“两卡”类涉案群体的分层提示
该要旨的影响主要落在出售、出租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的群体:业内所称的“卡农”。同一罪名之下,卡农、卡商与提供技术支持者的作用并不相同:卡农处于链条末端,往往按次或按月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诈骗方案的制定,也不掌握资金去向;卡商组织卡源、对接上线,作用明显更重。在案当事人处于哪一层级,直接影响主观明知的证明难度与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若当事人同时涉及“水房”式长期稳定配合、逐笔记账、按比例分成等特征,则案件的定性可能转向诈骗罪共犯:人民法院案例库“朱某仲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4-1-222-002)处理的就是这一层问题,两案合看,电诈链条的罪名分层更为清晰。
综上,本案要旨将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后果纳入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入罪门槛随之调整。对辩护方而言,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与“明知”的证据强度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争点;对公众而言,出借、出售银行卡与支付账户可能承担的刑事风险,由此有了更具体的判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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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定罪”(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整理;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帮信罪的入罪边界在实务中持续调整,具体分析需结合帮助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关联程度进行。
常见问题
被害人自杀,提供帮助的人也要坐牢吗?
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民法院案例库朱某伟案(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明确: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同时仍需独立审查“明知”要件与因果关系。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
以财产损失类指标为主,如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帮助对象数量等量化标准;本案要旨将后果扩展到人身损害: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具体认定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准。
帮信罪会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单一刑档。因此此类案件的辩护重心通常在入罪边界:“情节严重”是否达到、“明知”要件是否成立、帮助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