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没有结果要件,罪状中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由此成为该罪唯一的入罪闸门。闸门清单经历了两轮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列明七种情形;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六条又补充了三种“其他情节严重”的认定口径。清单越具体,辩点就越向数额计算与被帮助对象查证两端集中。
一、法定七情形逐项过:三类口径要先分清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的七种情形,按证明结构可分为三类。对象口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考察的是被帮助主体的数量,与数额无关。数额口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其余情形各有侧重: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属于行政刑事衔接口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口径;另有兜底条款。三类口径的证明难度不同,对象口径查名单,数额口径查流水,结果口径查因果关系,控方择一证明即可入罪,辩护则需逐项核对口径适用是否恰当。
数额口径内部还有一层认定问题。“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计算的是行为人本人的实际获利,而非被帮助团伙的整体非法获利,卖卡得款、介绍费、按比例抽取的佣金均在其列;已经约定但尚未实际取得的报酬是否计入,实践中有争议,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通常不作有利控方的扩张。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则应以与信息网络犯罪具有关联性的资金为限,这与第二款五倍条款中“相关数额”的限定是同一逻辑。
二、2025年意见新增的三种“其他情节严重”口径
法发[2025]12号第六条针对兜底条款给出三种具体口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该条同时设定了前置程序:以上述情形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这意味着“账户数+流入金额”的组合口径并非独立于对象查证,数额达标之后仍要回到被帮助对象一端的犯罪性审查。
三、第二款的五倍条款:查证不能时的入罪路径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发[2025]12号第六条对“客观条件限制”作了限定解释,指因被帮助的对象众多等原因,难以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五倍即一百万元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五万元的广告资金或五万元的违法所得。该条款是查证不能时的救济路径,适用前提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侦查机关未尽查证义务的,不应当然适用。
四、入罪边界的三个辩点
第一个辩点是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性。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认定;但反过来,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提供帮助的一方也失去了入罪基础。第二个辩点是数额计算口径。支付结算金额究竟是账户全部流水,还是其中与犯罪相关的部分,直接决定二十万元门槛是否达到,这是流水型案件最核心的量刑争点。第三个辩点是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清单细化之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仍应受同类情形相当性的约束,防止入罪标准被无限扩张。
五、结果情形与从宽通道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唯一不依赖数额的入罪情形,其核心在因果关系:严重后果须由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直接引起。致被害人自杀、致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且生活陷入困境等,均属实践中有争议的情形,认定时需审查因果链条的紧密程度。入罪之后仍有从宽通道。法发[2025]12号第十条规定,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第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另有从宽规定。对于链条末端的办卡人员,这些规定往往是争取非监刑的主要依据。
综上,帮信罪的入罪结构是“无结果要件加单一闸门”。审查一份涉“两卡”卷宗,顺序应当是:先确定控方援引的情形类别(对象、数额、衔接、结果、兜底),再核对数额口径与对象查证情况,最后评估兜底条款适用的相当性。七种情形加三种新口径把入罪标准具体化,具体化的清单同时就是具体化的辩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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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高一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文中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入罪认定需逐项核对数额口径与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查证情况,案件细节直接决定情节是否达到入罪程度。
常见问题
帮信罪的入罪门槛具体有哪些?
主要是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的七种情形: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受过相关行政处罚又犯、被帮助对象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发[2025]12号第六条又补充了账户数量加流入金额等三种口径。
账户流水二十万就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口径是关键争点:是账户全部流水还是其中与犯罪相关的部分,直接影响是否达到二十万元门槛。辩护中应要求逐笔核对流水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而非以流水总额直接认定。
被帮助的人没抓到,还能定帮信罪吗?
能。法释[2019]15号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追究的,不影响本罪认定。但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提供帮助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只是办了卡卖给别人的学生,会怎么处理?
法发[2025]12号第十一条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帮信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在校学生可参照酌情从宽。第十条规定被诱骗、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配合追查起重要作用的,可从宽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