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链条中技术帮助人员的从犯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的运转依赖一套技术支撑:诈骗网站与App的开发维护、服务器的租赁与防护、话务设备的批量搭建、群控与群发系统的部署、跑分平台的程序编写。提供这些服务的技术人员,多数不以诈骗团伙成员自居,卷宗中的身份却是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的通常处理是认定为从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文结合现行规定,说明这一处理的依据、边界与升档信号。

一、技术帮助的行为类型与罪名入口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与“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列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类行为,技术帮助由此获得独立的入罪通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技术帮助包括:为诈骗团伙开发或维护诈骗网站、App,租赁并配置服务器,搭建话务转接系统,提供群控、群发软件,编写跑分结算程序,提供批量账号切换与短信验证码接收平台等。法发[2025]12号第五条将“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以及“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码、语音验证码的平台”列为明知推定的具体情形,技术侧的行为特征被不断类型化。

二、从犯认定的法定依据与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技术帮助人员被纳入从犯,核心理由是其功能定位:不发起犯意、不组织策划指挥、不掌控资金分配,其行为是诈骗实行行为的外围支撑,表现为对正犯行为的辅助。法律后果上,从犯身份带来的是法定从宽,且是“应当”而非“可以”。在数额特别巨大的电诈案件中,主犯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从犯经减轻处罚后降至下一档,刑期差异往往决定自由的有无。

三、为何一般不定主犯:功能与替代性

主犯的认定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技术帮助人员通常不具备这些特征:诈骗团伙的犯意发起、目标选择、赃款分配由组织者掌握,技术人员按需求交付技术服务,不参与核心决策。卷宗中,主犯地位的证据表现为诈骗剧本的编制、被害人名单的取得与分配、赃款分成比例的确定、对作案环节的调度指挥,这些证据通常不落在技术人员一端。同时,技术服务的可替代性较高,同一功能可由不同开发者完成,人员更替不影响犯罪运转,这与水房运营者、跑分组织者的不可替代性形成对照。功能外围性与人员可替代性,共同构成从犯定位的事实基础。

四、向共犯滑动的升档信号

从犯地位并非当然稳固。当技术服务超出外围支撑、嵌入犯罪运转核心时,评价会向共同犯罪的正犯一侧移动。升档信号主要有四类:服务对象单一且长期,只为固定诈骗团伙提供持续技术维护,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收费模式与犯罪收益直接挂钩,按诈骗金额或流水比例分成而非按次收取服务费;参与技术方案设计,根据诈骗流程的反馈持续迭代反侦查功能,如改号、隐匿地址、批量绕过实名核验;明知程度深,对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有明确认知而非概括推定。法发[2025]12号第八条规定,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5年6月入库)的裁判要旨体现了同一逻辑: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话务支持等帮助,但未与被帮助者就诈骗犯罪进行通谋、未实际参与后续实施的诈骗犯罪、亦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五、辩护要点:参与深度、获利模式与认知范围

技术帮助人员的辩护围绕三个维度展开。参与深度:交付内容是通用技术组件还是专用犯罪工具,是否根据犯罪反馈持续迭代反侦查功能。通用技术组件与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工具,在法发[2025]12号第九条的从严情形中被区别评价,后者(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属于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获利模式:按次收费的服务对价与按流水分成的收益挂钩,证明力完全不同。认知范围:知道服务对象“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与知道其“正在实施电信诈骗”,是两个层级的明知,直接决定罪名与共犯认定。此外,法发[2025]12号第十条规定的从宽情形同样适用: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电诈链条中的技术帮助人员一般以从犯评价,依据是其功能的外围性与可替代性;但当技术服务呈现长期绑定、收益挂钩、方案定制、明知深入四个信号时,评价会向共同犯罪滑动。辩护的工作,是在案证据中逐项核实这四个信号的有无与程度,并从参与深度、获利模式、认知范围三个维度固定从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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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高一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文中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技术帮助人员的定性与量刑,取决于参与深度、获利模式与认知范围,需结合技术行为证据逐项分析。

常见问题

给诈骗团伙做网站、维护服务器,算犯罪吗?

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提供技术支持与支付结算等帮助并列为入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帮助的情节是否达到入罪程度,以及行为人与诈骗团伙的关系。

为什么技术人员一般定从犯?

因为其功能是外围支撑:不发起犯意、不组织策划指挥、不掌控资金分配,且技术服务可替代性高。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技术人员会升格成主犯吗?

可能。当技术服务呈现长期绑定固定团伙、按诈骗金额分成、根据犯罪反馈定制反侦查功能、明知程度深等信号时,可能被认定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按共同犯罪处罚,从犯地位随之松动。

只是收技术服务费,没有参与分成,怎么认定?

这是从犯地位的有利事实。参考案例的要旨是:提供话务支持但未通谋、未实际参与后续犯罪、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的,以帮信罪论处。收费模式与犯罪收益是否挂钩,是区分从犯与共犯的重要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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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斌 律师

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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