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带走,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家属最想知道的往往是同一件事:能不能先取保候审,把人放出来。本文由郑州刑事律师石万斌(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与办案实务,把"能不能取保"这件事的判断标准拆开讲清楚,并给出家属在看守所外可以实际去做的事。结论先说:诈骗罪的取保候审,审查的重点不是"构不构成犯罪",而是"放出去会不会出事"。
一、先给结论:取保候审审的不是"有没有罪"
很多家属有一个误解:办案机关之所以不放人,是因为已经认定有罪了。实际上,取保候审的法定审查核心是"社会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在羁押状态下,有没有可能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或者报复被害人。罪名和涉案金额,只是判断这个问题的起点,不是终点。
这意味着两件事:
第一,即使涉案金额较大,取保也并非不可能;
第二,即使涉案金额不大,如果存在串供、逃匿等风险,办案机关同样可以不予取保。
所以家属要争取的不是"证明无罪",而是消除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顾虑。
二、法律依据:取保候审的四种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把四项对照到诈骗罪案件:第(三)项是身体条件的特殊情形,第(四)项是程序性兜底,绝大多数普通案件能争取的是第(二)项——也就是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另需说明取保的担保方式:依该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诈骗罪案件里,真正影响取保的 4 个变量
1、涉案数额落在哪个量刑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把诈骗罪分为三档: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数额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直接决定量刑区间,而量刑预期又直接挂钩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换句话说,涉案数额越靠近"特别巨大"档,取保的难度越大。
2、是否认罪认罚——这是写进法条里的有利因素
这一点很多家属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不是空洞的态度问题,而是法律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逮捕时予以考量的因素。在诈骗罪案件中,是否如实供述、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都会通过这一条影响强制措施的决定。
需要提醒的是:认罪认罚是一项实体权利,签署之前应当先弄清涉案数额的认定口径、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争议。在事实未厘清时就急于签署,可能丧失后续争取从犯认定、降低数额认定的空间。
3、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实际参与程度
诈骗案很多是共同犯罪。家属听到的"涉案金额",往往是整个团伙的总额,而当事人可能只是业务员、话务员、后台技术人员,甚至只是提供了银行卡、账号。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是否明知,是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事实,也直接关系到后续能否争取从犯认定、能否落到较轻的量刑档。
反映到操作上:会见阶段就要把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梳理清楚——入职时间、岗位职责、是否接触核心犯罪环节、收入构成、有无业绩提成。这些事实越早固定,取保申请与后续辩护越好写。
4、有无固定居所、稳定工作与本地社会关系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但办案机关非常看重的一项。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有家庭成员在本地、不存在逃跑条件的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明显更低;反之,外地来郑、无固定居所、无稳定职业的当事人,即使数额不大,取保的阻力也会更大。
反映到操作上:准备取保材料时,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家庭关系证明都属于有效材料,不要只交一纸申请书。
四、时机:为什么关键窗口在"37 天"以内
"37 天"是刑事辩护实务中最常提到的一个数字,它的法律出处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把这几段拼起来:3 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7 日)或 30 日,加上检察院的 7 日审查期 = 对被拘留人采取逮捕措施前的法定最长期间,即 37 天。这 37 天因此常被称为"黄金取保期"——它不是法条上的名词,而是对上述期间叠加结果的实务称谓。
这 37 天里有两个不同的战场:
第一个:提请批捕之前(公安阶段)。争取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争取其在报捕时不予提请逮捕。这段时间越早介入越有利。
第二个:批捕审查阶段(检察院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如果已经批准逮捕,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之后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主要路径。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申请流程,可参见本站《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五、家属能做的 5 件事
第一步:看清《拘留通知书》上的三件事。收到通知书后,重点核对——涉嫌罪名、羁押的看守所、办案单位(哪个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这三个信息决定后面所有动作的方向。若尚未收到通知书,可参见本站《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该怎么办?》。
第二步:尽快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的意义不只是"进去看看",而是把案件事实、当事人的真实陈述、有无被误导认罪的风险,在第一手搞清楚。
第三步:申请取保候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条要记住:"申请"是法定权利,不是求人,且机关有义务在 3 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准备保证人或保证金。依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担保。保证人需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第五步: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把握时机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需要说明一处条号沿革:该司法解释原文表述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其中刑诉法条号系该解释制定时援引的旧法条文;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该内容对应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引用时请以现行条号为准。
退赃退赔是有效动作,但不等于越早越好、越多越好:退多少、什么时候退、通过什么渠道退、是否需要与谅解书同步,都应当先弄清涉案数额的认定口径再定,否则容易形成对当事人不利的既成事实。
六、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等满 37 天,检察院不批捕就自动放人。"不批捕确实会导致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被动等待等于放弃前两个阶段的所有争取机会。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在这 37 天内没有提交有效材料、没有就会见情况提出意见,才使批捕被较为轻易地作出。
误区二:"退赃退得快、退得多,就一定有利于取保。"退赃退赔是法定从宽情形,但节奏与方式需要结合数额认定口径。理由见上文第五步。
误区三:"先找关系,不行再找律师。"从辩护实务看,这条路的实际风险高于收益。取保候审是法定程序,办案机关作出决定有明确依据与内部审查要求;而通过非正常渠道"活动",本身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反而给当事人增加新的不利因素。较稳妥的做法,是在法定框架内尽早把材料做扎实。
七、取保成功之后:这 5 条规定不能碰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也不等于可以自由行动。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办案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一项或者多项附加规定,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与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相当严重: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需要予以逮捕时,可以先行拘留。实务中"取保之后又被收监"的案件,多数是因为这几条没有守住。
常见问题
问: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 20 万元,还有可能取保候审吗?
答:不能仅凭金额下结论。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 万元通常落入"数额巨大"档(各省具体标准在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幅度内确定),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之一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数额巨大"档的法定刑上限为十年,因此是否取保,取决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评价——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退赔、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有无固定居所与稳定工作等。
问:家属自己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吗?
答: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不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审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对逮捕请求作出的否定决定;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则是强制措施种类之一。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但结果上常常相连。
问:取保候审之后,案件是不是就结束了?
答:不是。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仍会继续,被取保人应当按传讯及时到案,并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对家属而言,取保成功是阶段性结果,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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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2016 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委托关系。
诈骗罪的取保候审,主要看什么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中,绝大多数普通案件适用的是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审查的核心是“社会危险性”,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判断社会危险性时,涉案数额、是否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有无固定居所与稳定职业都会被纳入考量。
“认罪认罚”对取保候审有影响吗?
有,而且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不是抽象的态度问题,而是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时必须考量的法定因素。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先厘清涉案数额的认定口径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