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律读案 | 诈骗罪:跨境电信诈骗的电子数据如何审查?(检例67-69号解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诈骗案,检例第67-69号,2020年发布)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证据能否被采信。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跨境电信诈骗案)明确了跨境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辩护极具参考价值——境外拿回来的数据,不是拿到就能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6年,张凯闵等52人在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等地设立诈骗窝点,冒充中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居民拨打诈骗电话,骗取钱财。该案涉及被害人上千人,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境外获取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最高检明确指出:跨境电子数据须经过合法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提取,证据的形式和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核心裁判要旨

该案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电子数据审查确立了三项标准:

第一,提取程序须合法。

境外电子数据的提取,应当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进行。未经合法程序的境外取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第二,证据链条须完整。

电子数据从提取、封存、运输到鉴定,每一个环节都须有完整记录。任何环节缺失,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第三,技术手段须规范。

跨境电子数据往往涉及服务器日志、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多种类型,每种数据的提取技术标准不同,须逐一核查是否符合规范。

三、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体系,核心是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 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鉴定,应当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 境外取证应当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 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的裁判要旨,实质上是把上述规定落地到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可围绕以下环节逐审查:

审查环节 关键问题
提取程序 是否通过司法协助程序?是否有境外执法机关配合?
封存程序 电子数据封存前后是否做完整性校验?封存记录是否完整?
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
证据链条 从提取到出示法庭,每个环节是否都有记录?

四、本案的实务参考价值

当事人和家属需要明白的三件事:

第一,涉案金额是怎么认定的?

电信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高度依赖电子数据——银行流水、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证据链条不完整,金额认定就可能存在疑问。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关系金额能不能被认定。

第二,跨境案件的特殊难度在哪里?

跨境案件涉及多国司法程序,取证周期长、程序复杂。案件发生在境外、证据也在境外,取证必须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程序。程序一旦有问题,证据效力就会受影响,这正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第三,什么情况下有机会从轻?

电信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参与程度不同、责任也不同。如果当事人只是提供银行卡、帮忙取款,且不明知对方用于诈骗,可能不构成共犯。即便构成犯罪,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五、常见问题

境外取得的电子数据,一定能作为定案证据吗? 不一定。境外电子数据须通过合法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提取,形式与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的境外取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此外,从提取、封存到鉴定每个环节的链条都须完整,缺一不可。

跨境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金额认定高度依赖电子数据,如银行流水、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证据链条不完整,金额认定就可能存在疑问。因此证据合法性直接关系金额能否被采信。

只是提供银行卡、帮忙取款,会构成诈骗共犯吗? 关键看是否明知对方用于诈骗。若不明知,通常不构成共犯;若构成犯罪,在团伙中参与程度不同责任也不同,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均可争取从轻处理。

家属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重点审查境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与证据链条是否合法;厘清当事人参与程度与所处层级(主犯或从犯);对涉案金额认定存疑的,尽早提出法律意见,争取在程序前端化解风险。

以上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仅供学习参考。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和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各不相同,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如需法律帮助,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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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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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斌律师

石万斌 律师

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深耕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容留卖淫罪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条与程序合法性切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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