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实务中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对方已经被劝开、被挡住、暂时停止动手了,此时再实施防卫,还算不算正当防卫?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马某海、李某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6-02-1-179-003)给出的判断规则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作出精准判断;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认为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对方发生冲突,对方的不法侵害在过程中出现被暂时制止的状态:侵害人一时停止攻击或者被劝开、挡住。被告人嗣后实施了致人伤害的行为,案件定性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在不法侵害出现暂时停止的状态后,防卫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裁判要旨: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作出精准判断。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是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认为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二、石万斌律师解析
(一)刑法第二十条的三层结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款中“正在进行”是第一款与第三款共同的时间前提,本案要旨解释的正是这一前提在侵害出现暂停时的边界。
(二)“暂时制止”不等于“已经结束”
本案要旨的核心,是把“侵害的暂停”与“侵害的结束”作了区分。侵害人被劝开、被挡住、一时后退,可能只是攻势的间歇,而非侵害的终止;只要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这一规则纠正的是一种事后视角:站在案卷材料前,用监控录像逐帧分析侵害人的动作幅度与停止时长,容易得出“侵害已经停止”的结论;而身处冲突之中的防卫人,面对的是连续的、高强度的紧张情境,其对侵害是否会再来的判断,只能基于一般认知而非精准预判。要旨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作出精准判断”,正是对事后理性人标准的否定。
(三)刑参案例群:时间条件的既有边界
《刑事审判参考》围绕“正在进行”已形成一组案例。第363号案例(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处理的是如何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138号案例(张建国故意伤害案)处理互殴停止后,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实施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133号案例(苏良才故意伤害案)处理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三案的共同指向是:判断时间条件的素材不是单帧的动作,而是冲突的连续过程:谁挑起、是否升级、暂停的间隔、双方的力量与器械状况。本案要旨与这一案例群一脉相承,且以案例库入库案例的形式再度确认。
(四)证据材料如何还原“当时情境”
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重点在于把裁判者从“事后视角”拉回“防卫时情境”,而这一转换依赖证据。现场监控、目击证人关于暂停间隔时长的陈述、侵害人是否仍持有器械、是否仍在现场附近活动、双方体力对比与是否有人劝架、防卫人在暂停期间的语言与动作: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一般认知”判断的基础。时间密度尤其关键:侵害与防卫之间间隔越长、暂停期间越平静,时间条件的成立难度越高;间隔极短、侵害人仍在逼近的,时间条件通常具备。此外,侵害人此前的行为模式(是否已经实施过连续攻击)也是判断其“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现实可能性”的素材。
(五)与互殴的界分仍是前置问题
时间条件成立之前,行为性质须先通过互殴的检验:互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侵害由自己一方先行挑起、升级的,其后行为通常不认定防卫。第133号案例对此有专门讨论。司法实践中,“谁先动手”并非唯一标准:还看冲突的起因、升级的过程、防卫一方在暂停期间是退出冲突还是继续对峙。退出冲突后遭遇突然袭击再行反击的,防卫性质的认定空间明显更大。
综上,本案要旨给出的规则是:不法侵害暂时停止但仍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侵害仍在进行;判断立场是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下的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而非事后的精准还原。对辩护方而言,把证据组织成“当时情境”的连续图景,是争取正当防卫认定的主要工作;对公众而言,“被劝开”不等于“安全了”,这一常识如今有了判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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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马某海、李某正当防卫案——不法侵害被暂时制止情形下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入库编号2026-02-1-179-003)整理;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需结合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判断,具体分析需结合卷宗材料进行。
常见问题
对方被劝开后,还能正当防卫吗?
可能可以。人民法院案例库马某海、李某案(入库编号2026-02-1-179-003)明确:不法侵害虽被暂时制止,但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认为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被劝开不等于安全。
正当防卫的时间边界怎么判断?
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张紧迫情境下对侵害能力作精准判断。判断素材是冲突的连续过程:暂停间隔长短、侵害人是否仍在现场、是否持有器械、此前有无连续攻击。
互殴和正当防卫怎么区分?
互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意图;侵害由自己一方先行挑起、升级的,通常不认定防卫。退出冲突后遭遇突然袭击再行反击的,防卫性质认定空间更大。这是时间条件之前的先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