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绕不开写在罪状之首的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将“明知”置于句首,司法实践中却极少依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更多是通过交易价格、行为方式、逃避监管等基础事实推定而来。推定可以被反驳,这正是此类案件辩护空间的来处。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三条明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本文结合该解释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侧的明知推定规则,梳理掩隐罪“明知”的认定结构与辩护路径。
一、“明知”指向什么:对财物来源性质的认知,而非上游具体罪名
掩隐罪的明知,内容是“财物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性质判断。法释[2025]13号第一条对“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分别作了定义: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据此,行为人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收购、转移的财物来路不正、系犯罪所得,即满足明知的内容要求,至于上游究竟是盗窃、诈骗还是职务侵占,不要求行为人给出精确判断。上游具体罪名的认识误差,一般不阻却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推定的常见入口:哪些基础事实会被用来推出“明知”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掩隐罪的司法解释没有给出一份封闭的明知推定情形清单,其认定呈现为法释[2025]13号第三条确立的综合考量结构。司法实践中常被用作推定基础的事实包括: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交易时间、地点、方式违背行业惯例;收购者无正当经营资质却长期、多次从事同类收购;行为人采用隐蔽交易、销毁记录、虚构身份等方式逃避监管;行为人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该解释第一条对“其他方法”的列举,同时勾勒出行为侧的类型谱系: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均在其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基础事实属于事实推定的材料,其证明力取决于数量与相互印证程度。单项事实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空间,多项事实形成闭环时,推定才趋于稳固。这一结构决定了辩护的工作方向:拆解闭环。
三、掩隐的“明知”与帮信的“明知”:同一词语,两种证明结构
涉“两卡”案件中,行为人常同时面对两个罪名的明知问题,二者的指向并不相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证明结构高度依赖推定清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频繁采用隐蔽上网与加密通信等措施逃避监管等;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五条又补充了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采取限制服务措施后仍然实施、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三种情形。掩隐罪的明知,内容则是财物本身的犯罪所得属性。
这一结构差异有直接的实务意义:行为人出售银行卡时,对“买卡人可能拿卡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持放任态度,可能落入帮信罪的明知范围;但对卡内后续流入的资金系诈骗赃款、对赃款的处置过程,未必具备掩隐罪所要求的性质认知。同一行为人、同一批银行卡,在两个罪名下的明知证明可能一站一立。
四、辩护边界:推定的可反驳性与从宽通道
推定的本质是允许反证。针对掩隐罪明知环节,可供组织的反驳材料集中于几类:交易价格具有合理解释空间,例如标的物存在瑕疵、行情波动、批量折价等行业惯例;行为人的职业身份与认知能力限制,例如废品收购、二手设备流转等场景中,从业者对财物来源的辨别能力受行业现实约束;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性质存在具体误信,且有相应证据支撑;行为属正常民事交易,有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相印证。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进一步给出法定从宽通道: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证据结构:明知的证明责任与“流水异常”的证明力边界
程序视角下,主观明知属于待证事实,证明责任在控方。资金流水异常是常见的基础事实,但其证明力有明确边界:大量资金短期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同样存在多种解释,例如供应链结算、民间借贷过桥、商户归集收款等场景。仅有流水形态异常,缺少通讯记录、行为人供述、交易价格反差等印证材料的,推定闭环并不完整。办理此类案件,审查方向应当从“流水像不像赃款”转向“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有几项、相互印证到什么程度”。
综上,掩隐罪的“明知”是性质判断而非罪名判断,其证明以综合考量为框架、以基础事实推定为方法。推定的清单越具体,辩护的靶点越清晰:基础事实的单项解释空间、闭环的完整性、行为人认知能力与交易背景,加之第四条确立的从宽通道,共同构成该要件的辩护边界。涉“两卡”案件还应同时审查帮信罪明知与掩隐罪明知在内容与结构上的差异,避免用一套证据同时支撑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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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高一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文中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罪名定性需结合交易背景、认知能力与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同类案件的事实差别往往就在“明知”的证明结构上。
常见问题
掩隐罪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吗?
包括。司法实践中“明知”一般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通过交易价格明显异常、逃避监管、无资质长期收购等基础事实推定而来。推定允许反驳,行为人能对基础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的,可以阻断推定。
不知道上游具体是什么犯罪,也构成掩隐罪吗?
构成。掩隐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对财物来源性质有认知,不要求精确判断上游是盗窃、诈骗还是其他犯罪。上游罪名的认识误差一般不阻却本罪成立。
怎么证明自己“不明知”?
集中在几类证据:交易价格具有合理解释(瑕疵、行情、批量折价);职业身份与认知能力限制;对上游犯罪性质有具体误信且有证据支撑;属正常民事交易,有合同票据转账记录印证。单项事实的解释空间与多项事实的闭环完整性是审查重点。
掩隐罪的“明知”和帮信罪的“明知”一样吗?
不一样。帮信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解释第十一条的推定清单;掩隐罪的明知内容是财物本身的犯罪所得属性,采综合考量结构。卖卡时对买卡用途的放任,可能落入帮信,但不必然等于对赃款处置的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