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从公安移到检察院,家属常常是过了很久才反应过来:看守所里的人没动,办案的机关换了。这一段叫审查起诉,短的一个月以内结束,长的能拖到半年以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这一阶段律师第一次能看到全部案卷,也是检察院唯一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阶段。
一、案子到了检察院:人还在看守所,办案机关换了
移送起诉不改变强制措施。人被逮捕的,案子移到检察院以后仍然羁押在看守所,家属会见、送物、存钱的规矩一样不变。改变的是办案机关: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两段之间以案件移送为界。委托关系也不受影响,原来委托的律师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办一遍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不是一经决定就锁死到判决,每一个诉讼阶段都会重新看一次,审查起诉阶段这一看的权力在检察院手里。
移送之后,公安那边不再有人来问话,检察院也不会主动联系家属。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由检察人员自己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对象是被羁押的人本人,家属既不在讯问现场,也收不到讯问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这一段家属会觉得什么消息都没有,而案件实际上正在往前走。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加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把期限分成两档。普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以重大、复杂为前提,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延。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期限压缩到十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的制度,速裁程序是它的配套程序。
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是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下级检察院移送上级检察院办理,都会触发这一句重新计算。
真正把时间拉长的是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为限是硬约束,退第三次就是违法。
把这几段期限加在一起:第一次审查起诉最长一个月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重新计算后又是最长一个月十五日,第二次退查一个月,再重新计算一次,仍是最长一个月十五日。三次审查起诉、两次补充侦查,合计最长六个半月。这是条文的封顶算法,不是常态。延长十五日以重大、复杂为前提,退回补充侦查也不是必经环节,多数案件在一个月以内会有决定。家属判断进度,可以先问案子退查过几次,退过一次的,时间账就完全不同了。
三、阅卷:律师第一次看到全部案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这一条把时间点和主体都写死了:起点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主体是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要先经许可。
侦查阶段没有这项权利。从人被拘留到案件移送,律师能做的是会见、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案卷本身看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内容,会见的依据是第三十九条,两条都不涉及阅卷。会见能了解到的案情,与阅卷看到的证据材料,深度上差一个量级。所以案子到了检察院,才是第一次能对着证据说话,之前家属经历的刑事拘留后的三十七天,本质上是在信息不全的状态下做判断。
案卷里装的东西,家属大多没见过:历次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鉴定意见、扣押与发还清单、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和到案说明。案卷厚的地方往往不在定性,在数额。诈骗、帮信、掩隐这几类罪名,罪与非罪的界线经常落在流水金额怎么归类、哪几笔算进去、哪几笔不属于本人经手。
阅卷要回答的问题在具体处: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对应的证据支撑,数额是按什么口径累加的,同案人的供述与本人供述之间有没有对不上的地方,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和鉴定资质是否完备,有没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这几项任何一个出问题,都直接影响起诉还是不起诉、起诉后怎么量刑。阅卷不是通读一遍卷宗,是带着这几个问题去卷里找答案。
四、检察院在查什么:第一百七十一条的五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五项都是必须查明的硬要求,不是可以挑着做。
这五项里有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第二项要求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意味着检察院不只核对公安移送的部分,还会看有没有漏掉的事实和同案人。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风险不必然比侦查阶段更小。第五项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应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这一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却是阅卷时最该盯的地方。
与家属关系最近的是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三个动作都是应当: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附卷两个字的重量在于去向。附卷意味着这份书面意见成为案卷的一部分,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开庭前阅卷时能看到。口头说过的话,讯问笔录里不会留痕;写成书面并附卷的,会一路跟着案子走。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实在的一项工作,也是家属整理的材料真正能起作用的位置。
五、不起诉:三类情形,条件各不一样
刑事诉讼法把不起诉分成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分别规定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三条的门槛完全不同,能不能走通,先看案件落在哪一条上。
法定不起诉规定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列举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条用的是应当,条件成立就没有裁量的余地。
酌定不起诉规定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条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用的是可以,意味着符合条件之后还要经过审查决定,不是自动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规定在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也是应当,但前面有一道程序门槛,必须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没走完两次退查,这条用不上。实务中很多案件第一次退查后检察院就自行补足了证据,走到了起诉,家属以为证据不足就等于不起诉,是把这个前提省掉了。
应当与可以的差别,落在能不能争。属于应当不起诉的情形,符合条件就必须不起诉,争的是条件成不成立,事实和法条对应得上就行。属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除了条件成立,还要说服检察院在有追诉可能的情况下作不起诉处理,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这些情节在这一类里有实际分量。把两类搞混,力气会花在错的地方。
不起诉不等于案件的终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之后还有这一段,家属要有准备。第一百八十一条则规定,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家属能做的几件事
第一件是把材料整理成书面。不是写申诉信,是把事实按时间线排开:哪一天、在什么地点、涉及多少钱、有什么凭证,一事一行,对应的证据复印件附在后面。家属比任何人都清楚这些细节,但细节散在记忆里没用,排成时间线、和卷宗里的事实一一对得上,才能被写进辩护意见、附进案卷。整理时如实写,不替当事人美化,也不替办案机关补漏,材料一旦被查出与事实不符,整份都没人再看。
第二件是退赔与谅解放在这一阶段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开庭时法院多数会采纳,退赔、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修复这些情节,要在量刑建议形成之前进入考量,等到开庭再谈已经晚了一步。
第三件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近亲属自己在列,这项申请不以委托律师为前提,家属可以自己提交。不同意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句有实际用处,答复里写的理由,往往能看出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已经走到哪一步。人被逮捕的,家属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对应的是第九十五条。批准了要清楚一件事,取保候审出来不等于案件结束,案子还在检察院手里,审查起诉的期限照常往下走。
上面这几件都在程序之内,都有对应的条文。程序之外说能办成这件事的,办不成。
综上,期限看退查次数,结果看阅卷之后形成的书面意见,人能出来多少看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三件事都在程序里,都有条文可查。剩下的是等检察院的决定。决定下来的那一天,案子要么进法院,要么就此结束。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文中内容为一般性程序说明,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以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