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下来,十天上诉期从哪天算

判决书拿到手,家属问的第一件事通常是还剩几天。十天上诉期,起算点不是宣判那天,也不是判决书上落款的日期,而是被告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算错这一天的,多半是把宣判日和送达日当成了同一天。

一、起算点: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一条同时回答两个问题:期限多长,从哪里开始。

为什么不是宣判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送达时间有明确要求: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宣判与送达之间可能隔着几天,如果从宣判日起算,等于把在途的送达时间算进了被告人的上诉期。第二百三十条把起算点定在接到判决书之日,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扣减。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又补了一层: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两句话合起来是一个意思,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天不计算,从第二天起数十天。

举一个具体的时间。三月十日上午当庭宣判,判决书三月十四日送到被告人手上。十日上诉期从三月十五日起算,到三月二十四日届满。若按宣判日计算,三月十一日就开始起算,三月二十日届满,被告人少了四天。四天在上诉这件事上不是小数,够不够把上诉状写完、够不够让律师看完卷宗,往往就差这几天。

二、十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刑事诉讼法上的日指自然日,包含周末与法定节假日,没有工作日这个算法。十日上诉期里赶上两个周末,总数不因此变长。

真正会变动总数的是最后一天。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上诉期最后一天落在周六,顺延到周一;落进国庆假期,顺延到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一款只动最后一天,不重新起算整个期限。

同一款里还有一句方向相反的但书: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一句管的不是上诉期,是在押期限本身,羁押到期的日子不能因为赶上节假日往后推。两句放在同一条里容易读混,需要分开看,上诉期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羁押期限不因节假日顺延。

另有一条规则容易被漏掉: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判决书从外地寄来,或者上诉状要通过邮寄提交,认定是否超期看的是交邮时间,不是法院收到的时间。前提是期满前交邮,期满后才寄出的,邮戳再清楚也算超期。

三、在押的被告人:起算点看谁签收

人被羁押的,判决书送到看守所,由被告人本人签收。家属手里那一份是另一份,或者由辩护人转交。起算点认的是被告人签收的日期,不是家属收到的日期。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弄反。家属提前几天拿到判决书,就按自己的日期开始数十天,等见到被告人时已经过掉大半。反过来也有,家属收到得晚,以为期限还没开始,实际上被告人在看守所早就签收了,期限已经走完。

要确认起算点,可靠的办法是看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或者问辩护人。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手上的送达时间与被告人基本同步,可以据此推算。判决书什么时候送到监狱、家属什么时候能会见,是另一个流程,判刑之后:多久送监狱、会通知家属吗讲的是这一段。

四、谁能上诉:家属不能替被告人上诉

第二百二十七条把上诉主体写得很清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家属本人不在上诉主体之列。近亲属要提出上诉,前提是经被告人同意。看守所和法院都会核对被告人的意思,被告人不同意,家属提交的上诉状不会被受理。要让上诉有效,第一步是见到被告人,把上诉的意思当面确认下来。被告人什么时候能见到辩护人,人被带走后,当事人最快什么时候能见到律师讲的是这一段。

上诉方式上,第二百二十七条允许书状或者口头。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看守所转交原审法院,也可以自己写上诉状。第二百三十一条给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办理。两条路都合法,实务中多走原审法院这一条,卷宗本来就在同一处,移送更快。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后一款是一句兜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一条针对的是实务中出现过的劝退,劝被告人别上诉、说上诉没有用、说上诉会加重。前两种是判断问题,第三种与法律不符,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写得很明确。

五、上诉不加刑,边界在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条文写的是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的口径比这更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把这一原则展开为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加重的形式不止一种,改罪名、改罪数、动缓刑、加禁止令,都算在内。

这一条列了六种情形: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最后一种情形后面还带了一句: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意思是即便二审认为一审判轻了,也不能在上诉程序里直接加重,只能等判决生效后另起一个程序。这条把上诉会招来报复性加刑这个担心,从制度上堵住了。

共同犯罪是家属最担心的一块。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第二百三十三条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查范围是全案,加刑的口子对所有同案被告人都关着。第四百零二条再补一层: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例外只有一处,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可以加重刑罚。所以判断风险先要看清是谁启动了二审,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可能加刑;两种情形同时存在,抗诉涉及的那一部分不受限制。

六、过了十天,还有两条路

期限确实过了,先分清是哪一种过了。

如果耽误有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留了一条通道: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不能抗拒的原因指的是自然灾害、突发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类客观障碍。申请要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要有材料证明障碍确实存在,空口说明理由不够。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判决已经生效。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此后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人从看守所转送监狱。

生效之后仍有救济通道,但性质变了。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恢复期间与申诉是两条不同的路。前者针对期限被耽误,作用是把上诉期接上,让案件重新进入二审;后者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用错了通道,材料递得再齐也进不了对应的程序。

整件事的落点只有一句:起算点认被告人签收判决书的第二日,十天内要把上诉的意思确认下来。家属不能替被告人做主,但可以促成他在期限内作出决定。期限过了再想补救,走的是另一套程序,难度不在一个量级。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文中内容为一般性程序说明,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以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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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斌 律师

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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