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人被送进监狱,家属通常以为这件事到此结束。还有一笔账没有清:罚金、责令退赔、附带民事赔偿,都写在判决书主文里,跟着人一起进入执行环节。
这笔账履行到什么程度,会影响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一条明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一、两笔钱的分界:判前退赃影响量刑,判后履行影响减刑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一条在判前起作用,退赔的数额、时间、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属于量刑情节。亲戚涉刑,家属要不要先凑钱退赃讲的是这一段,核心是先弄清账再决定钱。
判决生效之后是另一个阶段。财产性判项转入执行,履行不再改变刑期,改变的是能不能减刑、能减多少、能不能假释。这两笔钱不能互相替代:判前已经足额退赔,判后判决书里的罚金没有缴纳,减刑审查仍然要过财产性判项这一关;反过来,判后把罚金补齐,也弥补不了判前退赔缺位对量刑的影响。
二、判项范围:对着判决主文逐项核对
第一条第二款界定得很具体: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对着判决书主文就能对上:写明责令退赔的在追缴、退赔之列,写明并处罚金的在罚金之列,附带民事诉讼判赔的属于民事赔偿义务。
各项判项的分量并不相同。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除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实践中真正卡住减刑的,通常是罚金和责令退赔,而不是没收财产。
其中有一处顺序值得留意。第十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家里能凑出来的钱有限时,先赔被害人,比先缴罚金更能反映悔改的实际内容。这一条还明确,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一并考虑。
三、审查落点:看履行能力,不看欠款数额
财产性判项没有执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会直接推定罪犯不愿履行。第三条规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着重审查履行能力,判断依据包括实际执行情况、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的消费、账户余额。
第四条按履行能力分情况:有履行能力的,应当在履行之后才能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罚金数额大、家里确实拿不出来,不等于减刑从此无望。第七条给出了判断路径: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关键在经执行法院查控,家属自己说没钱不作数,要执行环节查过、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留了一条更实的办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条路要走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裁定,不是自动生效。
四、家属代为履行:视为本人履行,票据要留
第二条第三款写明,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钱由谁转账不影响认定,法律上看作本人在履行。
第二条第二款处理的是共同犯罪里的常见情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几个人共同造成损失、判了连带赔偿的,不必等每个人都凑齐,其中一人或者几人赔足全额,这项就算履行完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审查依据,是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交完之后能拿出什么凭证,直接决定能不能证明这笔钱已经履行。缴款票据要收好,代交的还要留存转账记录。
履行方式上有可以减轻压力的安排。第八条规定,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的,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第十条另外列了几种不妨碍认定的情形: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全额履行而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履行款项已提存的;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
分期缴纳的前提是按期缴纳,断一期,性质就从履行变为未履行。
材料这一环容易卡住。第五条规定,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罪犯的财产申报、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以及反映监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的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补送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通知不发给家属。但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的说明、缴款票据这几项,需要家属配合才备得齐,监狱来要材料是程序要求,不是刁难。
履行完毕的,证明要及时去开。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核实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公函后,应当在七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已经执行结案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手上有缴款票据却迟迟没有结案证明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核实。
五、监所内消费:超标即视为有履行能力
第六条第二款是这份司法解释里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条: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家属往服刑场所存的款,本意是改善生活。存得过多、花得过快,审查时会被读成另一层意思:账上没钱履行判项,里面的消费却明显超出标准。这一层落到不利的一面,而且很难由罪犯一方自证。
第六条第一款另列四种情形,一并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这四项针对的都是行为,不是金额。
第十二条对特定罪名的要求更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这几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不在有没有能力,在有没有去做。
六、时间与程序:执行完毕满六个月才可减刑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前面两款所列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钱交齐不等于下个月就能报减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满六个月,才进入可以减刑的时间。
程序上,减刑建议由执行机关提出,家属和律师都不能直接申请。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同样安排。
减刑还有底线。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还有一层。第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
判决生效之后人到监狱这一段,另有程序要走:判刑之后:多久送监狱、会通知家属吗。
综上,财产性判项判前影响量刑、判后影响减刑,两条线不能互相替代;审查落点在履行能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履行要留凭证,执行完毕满六个月才进入可以减刑的时间。
这笔账,越早理清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