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入罪标准如何把握 ——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 钟超等盗窃、高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切入点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 钟超等盗窃,高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下"裁判要旨"为石万斌律师在审判参考原文基础上提炼重述,非原文;如需查阅原文及原始表述,请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因法规变化或个案事实差异,案例的指导参考价值存在实效性,评估个案时需综合参照分析。

一、裁判要旨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指出,把握本罪的数额入罪标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一般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数额标准,高于盗窃、诈骗等常见上游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

第二,但也不排除掩饰、隐瞒的是其他一些犯罪的所得,此时可能出现上游行为不符合入罪的数额标准,而掩饰、隐瞒行为反而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

第三,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特别强调: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只有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才得以本罪追究下游掩饰、隐瞒行为的刑事责任;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所得"就无从谈起,自然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二、石万斌律师解析

1、"上游构罪"是下游入罪的釜底抽薪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犯罪所得"真实存在为前提,而"犯罪所得"只能来自构成犯罪的上游行为。辩护上优先攻击上游:只要上游因未达数额、情节显著轻微或不具可罚性而不构成犯罪,下游指控便失去根基,应直接作无罪辩护,不必纠缠下游数额本身。(参见 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时下游犯罪的认定(刑参第471号)

2、下游达标不能反向反推上游构罪。本案要旨点明一种易错情形——上游未达入罪数额、下游反而达标。此时绝不能因为下游数额够大就倒推上游"也算犯罪"。辩护须厘清因果方向:本罪是下游罪名,依附于上游的犯罪属性,下游数额再高,上游不构罪则下游不成立。

3、"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下游入罪的事实根基。实践中下游指控常援引上游的行政违法或侦查线索代替刑事认定。辩护切入点:审查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已被生效裁判或侦查结论确认属实;若上游仅处行政拘留、或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犯罪,下游的"犯罪所得"前提便不成立,应主张无罪或罪轻,阻断牵连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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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是否以上游犯罪构成犯罪为前提?

是。本罪以"犯罪所得"真实存在为前提,而"犯罪所得"只能来自构成犯罪的上游行为。只有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才能以本罪追究下游掩饰、隐瞒行为的刑事责任;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所得"无从谈起,下游自然不成立本罪。


上游犯罪未达入罪数额标准,但下游掩饰、隐瞒的数额已经达到标准,下游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能认定构罪。实践中可能出现上游未达入罪数额、下游反而达标的情况,但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90号,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因为下游数额够大就倒推上游"也算犯罪"——本罪是下游罪名,依附于上游的犯罪属性,下游数额再高,上游不构罪则下游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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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斌律师

石万斌 律师

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深耕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容留卖淫罪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条与程序合法性切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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