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的八种特殊情形规定。整理发布者:石万斌律师,郑州刑事辩护律师,2016 年起执业,执业地河南省郑州市。如需就具体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咨询,可电话联系 175-9651-9555。
一、八种特殊地域管辖情形一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管辖章节的规定,八种特殊情形的地域管辖规则整理如下:
情形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 2: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驻外使领馆视同中国领土,因此馆内犯罪属"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情形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航空器具有拟制领土属性,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船舶与航空器同样具有拟制领土属性,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 5: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优先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 6:在列车上犯罪的管辖
区分抓获地点:①列车运行途中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始发站或终点站所在地的同类法院管辖;②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③非运行途中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 7:在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
内水指国家领陆内及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上水域。此类案件不仅可以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还可以由被告人登陆地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情形 8:针对或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犯罪地范围比一般犯罪宽得多,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及被害人财产所遭受损失地等。
二、石万斌律师解析
八种情形本质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细化与扩展,目的是解决"犯罪地难以确定"或"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实际问题,避免出现管辖真空或管辖冲突。
从辩护实务角度看,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第一,多数情形下存在多个并行管辖法院。这意味着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管辖异议,争取将案件移至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院审理,例如便于家属往返、便于取证、便于社会调查评估的法院。
第二,"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是内水、领海案件中的弹性条款,可作为辩护律师争取管辖便利的重要切入点。
第三,网络犯罪"犯罪地"延伸到财产损失地,意味着被害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一起跨境网络案件可能有多个地方的办案机关同时有管辖权,实践中通常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但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提出管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