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豫高法[2013]3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整理发布。如需就类似案件的具体情节、量刑档次或辩护要点进行咨询,可电话联系 175-9651-955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