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取保候审释放回家,家属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没事了”。这个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错的。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它的法律含义是:因为不妨碍侦查,嫌疑人不必被羁押,等候处理。它不撤销案件,不终止诉讼程序,更不等于宣告无罪。人出来了,案子还在走,而且必须按规矩走完。
一、取保候审是什么: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可以取保候审”,属于裁量性规定,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七十九条同时明确,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执行环节有三件事容易出错。一是报到:执行机关一般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报到、确认居住地与联系方式,这一项不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列举的义务之内,但不报到常被理解为不配合。二是报告: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是传讯到案:办案机关口头或电话传讯时,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一次无故不到,就可能触发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自由”是有条件、有约束、有监督的自由。
二、出来之后要遵守什么:五项义务加可能的附加约束
取保候审不是“自由身”。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五项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办案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补充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规定的后果是实打实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办理方式有保证金与保证人两种。保证金方式下,金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家属缴纳后取得缴纳凭证;保证人方式下,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承担监督与报告义务。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人员,也不能是在押人员本人。选择哪种方式,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家属能做的是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保证人适格。
三、案件的后续:撤案、缓刑、实刑,三种结局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按程序继续推进: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条走向都存在:一是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撤销案件或不起诉,这是真正的“没事了”;二是提起公诉后判处缓刑,人不用进监狱,但留有刑事案底;三是判处实刑,收监执行。前两种是家属期待的结局,第三种同样常见。取保候审阶段能做的,是通过律师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与证据,争取前两种结果;而不是把人接回家就当作程序结束。
四、保证金:退还是没收,取决于是否守规矩
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退还的条件是遵守了第七十一条的各项规定: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变动信息按时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家属需要注意: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不退还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诉、控告的情形,权利有法定救济渠道。此外,退还的方式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不走个人转交,任何声称能“代领保证金”的个人都不可信。
五、判决之后:缓刑与实刑的区别
取保候审与最终是否服实刑没有对应关系,但有实践中的关联: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多数在判决前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被判处实刑的,判决生效后即收监执行。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出来的人,最后仍可能被收监。对案底的影响同样现实:一旦被法院判决有罪,即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及子女的入伍、涉密岗位、部分公务员岗位的政治审查有影响。这些后果不会因为取保候审而消除。
还有一种安排需要一并说明: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同样是非羁押措施,但限制更严,一般要求在固定住处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部分地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司法实践中,不符合逮捕条件又不适合取保候审的,可能适用监视居住。对家属而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意味着人不用在看守所,但程序都远未结束,后续的辩护动作一个都不会少。
综上,取保候审的法律含义是“不必羁押,等候处理”,不是“无罪释放”。出来之后,守规矩是底线,跟进度是正事:通过律师了解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及时提交证据与意见,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缓刑判决争取空间。把取保候审当作终点,是家属最常见的误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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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整理;文中内容为一般性程序说明,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以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后的案件走向取决于在案证据与程序进展,具体应以办案机关的决定与法院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
取保候审出来,案子就结束了吗?
没有。取保候审只是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案件继续侦查、起诉、审理。最终可能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也可能被判刑;判处实刑的,判决生效后仍要收监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能出远门吗?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违反这些规定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甚至逮捕。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什么时候退?
取保候审结束时,对遵守规定的,保证金退还,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违反规定被处理的,可能没收部分或全部。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的,可以依法申诉控告。任何声称能代领保证金的个人都不可信。
取保候审最长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