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豫高法[2014]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整理发布。如需就类似案件的具体情节、量刑档次或辩护要点进行咨询,可电话联系 175-9651-955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