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栓绳,致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1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人胡小伟只赔偿2500元。

2、2017年7月7日,受害人唐某2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多处,后经送祁阳县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人胡小伟只赔偿500元。

3、2017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小伟骑摩托车带起上述两条没套狗链的大狗(一条叫“雄霸”,一条叫“豹子”)到浯溪大桥北边桥下湘江河里洗澡,洗完澡后回家路过桥下靠近祁阳县委党校一条小路时,两条狗将骑电动车路过的受害人曾某1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胡小伟虽无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其长期未栓绳遛狗,且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关于“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的规定。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小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来源:(2017)湘1121刑初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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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斌律师

石万斌 律师

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注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深耕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容留卖淫罪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条与程序合法性切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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