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除了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案件外,是否还适用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案件?如果适用,那么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该项工作?(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检察院 阿布都热合曼·吐尔逊)

解答专家王清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由此可见,本意见适用于侦查机关侦查办理的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能扩大解释;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因此《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不适用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zhuanlan/202201/t20220124_542565.shtml

律师简介 - 石万斌律师

石万斌律师简介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曾参与冯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马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公司诈骗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石律师曾参与郑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 2019年度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郑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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