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事由
最近接到了一个咨询,说11月份的时候,通过网络联系了上门按摩服务,与其沟通的不是提供服务的人员,系不明身份的中间人,中间人在沟通过程中称有包夜等服务,价格1000,当时当事人就同意了,但未通过网络付款。后服务人员来到酒店后,双方进门后具体商谈价格及项目,上门女说可以提供全套服务,但价格是1800元。因价格协商不一致,对方不同意降价,然后就走了。12月份,派出所联系当事人,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后,综合考虑情节,以涉及嫖娼对当事人行政拘留三天。上门服务的女方也被行政拘留,因中间人身份不明,暂时未到案。
当事人咨询,在没有实质性交易的情况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存在问题?
二、律师解答
1.嫖娼存在未遂的情形,嫖娼未遂一样可以行政处罚?
一般的治安违法是需要达到既遂标准的,但是嫖娼行为存在一个区别,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实施,但是一旦符合嫖娼未遂的情形,也是可以处罚,仅是处罚宽松一下。当然,对于未遂的界定,也有前提条件,并不是有嫖娼的想法,就可以直接按未遂进行处理。具体条件:
1.主观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2.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3.已着手实施;
4.因主观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
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未实施的确也能处罚,但处罚也有严苛的条件,而不是可以随意处罚。
2.本案的处罚是否合法?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属实,且细节问题上没有问题,那么处罚是不恰当的,理由在于:
第一,本案中双方尚未谈妥价格,不属于“嫖娼未遂”所述的“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情形。虽然当事人和中间人谈妥价格、项目,但就本案而言,上门服务人员到现场后需要再次与当事人协商价格、服务内容等,当事人与中间人谈价、协商并未完全固定消费内容和价格,且当事人并未直接向中间人付款,存在再协商的情况。因此,本案实质是三方关系,当事人和上门女双方之间,事实上并没有谈妥价格,自然也就不属“嫖娼未遂”情形。如果认定当事人和中间人属于价格已经谈妥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不存在因协商不一致没有后续嫖娼行为的情形,不会有没有实际实施性交易的情况。同时,中间人没有到案,中间人与上门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安排组织,还是协作的关系不清楚,跳过中间人与上门女的关系认定,判定当事人已经谈妥交易及价格的证据明显不充分。
第二,当事人放弃实施不是因为客观原因。客观原因,要求的是想做而不能做,本案当事人明显是主观原因的放弃,是能做而不做。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没有实施嫖娼行为,不属于“嫖娼未遂”情形,只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才构成未遂。本案来说,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可以完成嫖娼行为,并不存在客观的限制因素,放弃的原因在于主观而非外界因素所导致,因此不属于“嫖娼未遂”不应处罚。
所以,当事人可以考虑提起复议,对处罚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