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否既要有保证人,又要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作为暂时解除人身限制的法律措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同时确保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通过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但很多人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具体操作存在疑问: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否必须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呢?

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能够随时到案,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进行。而保证人和保证金,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设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从法律条文的解读来看,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通常是二选一的关系,而不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这样的设计是为了给被取保候审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考虑。

保证人制度更侧重于人际信任和社区监督。保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且必须承诺履行保证义务。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逃避法律责任,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它不仅仅依赖于物质担保,更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责任感。

而保证金则是一种经济担保手段。被取保候审的人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确保其会按照法律要求配合司法程序。这种方式为那些可能难以找到合适保证人的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或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采用保证人方式还是保证金方式。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来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配合司法程序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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