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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基本案情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廖常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廖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在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过表现,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认为,廖系村民小组副组长,不是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协助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是一种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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