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10-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关于减肥产品中检出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的案件定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销售的产品是食品还是药品。减肥产品既包括减肥类保健食品,又包括减肥药品。如果涉案产品是食品(保健食品),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如果涉案产品是药品,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定性。
区分食品与药品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现为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在具体案件中,一般可以通过产品审批文号、产品说明是否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外观标识进行判断。如果产品标识不明,则可以通过经营者以何种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涉案减肥产品进行判断。当产品标识与对外宣传一致时,可以直接按照标识来确定产品属性。当产品标识和对外宣传不一致或者标识不明确时,应当按照行为人对外宣传的产品性能并结合购买者购买、使用产品的目的来确定其属于食品还是药品。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531号案例“钟某本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案产品的属性无法通过审批文号、产品说明等外观标识来界定。钟某本以“壮阳补肾”名义销售产品,但没有对外宣传治疗功能及治疗效果,消费者是基于“性保健”而非治疗疾病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因此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保健食品。该案中,由于涉案保健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故认定钟某本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时间长短、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尹士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肖凤
石万斌律师简介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曾参与冯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马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公司诈骗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石律师曾参与郑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 2019年度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郑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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