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2013】33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
豫高法〔2017〕27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
(2010年11月)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条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及罪行轻重的证明责任。 第三条 被告人有证明自
(2020年8月20日 豫司文[2020]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下列罪犯,依
为严格贯彻执行“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全省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以合法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理原则 办理涉刑事财产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振经,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1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逮捕。(同案被告人戎泽强、卢士军、卢洪湖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苗振经、戎泽强、卢士军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