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因果关系

【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国全。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3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国全犯抢劫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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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第440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宜,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200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韩宜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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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第434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金明,男,1982年12月2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旭,男,1980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9日被逮捕。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金明、李旭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北省汉川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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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建军,男,1967年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2月18日被逮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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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智安,男,1948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9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智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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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晓,男,1974年3月6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原四川省黔江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警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晓犯玩忽职守罪,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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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276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美娟,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8月15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美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陆兰英的近亲属及另一被害人黄金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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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号】罗靖故意伤害案——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

【第226号】罗靖故意伤害案——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靖,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仫佬族,无业。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2年2月18日被逮捕。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靖犯故意伤害罪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2月12日(正月初一)下午7时许,被告人罗靖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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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穆志祥,男,44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穆志祥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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