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居住地如何确定?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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