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一类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案件主要是指实施恐怖活动构成犯罪的案件。所谓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5)其他恐怖活动。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则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因此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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