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都可以进行认罪认罚,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不同阶段的量刑比例有区别,以及部分符合自首条件的案件,侦查阶段是否认罪认罚关系到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可以把利于自己的情节和特殊情况都告诉公安和检察院,争取在从宽量刑的基础上有适当的调整。部分案件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差别还是很大的,而且部分案件随着检察院不起诉率提高,认罪认罚也能争取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相对不起诉等方式进行结案。大的原则是,没有冤枉你,那就认罪认罚,如果冤枉了,那就从开始坚持不认罪认罚的同时,请律师分析辩护,不同罪名之间的辩护会有差别,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律师见证即保障了程序合法,也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和建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建议和意见还是很有价值的。
另外就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慎重庭审翻供,没有证据支撑的翻供,只会增加反感,反复无常的陈述并不会利于案件结果。
个案是否需要认罪认罚是个综合性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刑事辩护还是有利的,辩护律师还是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更确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