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昌平,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1991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3号 2016年11月14日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