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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号】汪照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第286号】汪照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照,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1996年11月12日因犯偷税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7月31日被假释,2000年7月5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03年4月26日被逮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照犯洗钱罪,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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