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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栓绳,致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养狗不栓绳,致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1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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