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据此,对于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刚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陕西高陵县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鹏飞,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陕西高陵县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过失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智安,男,1948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9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智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