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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号】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

【第209号】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锡方,男,41岁,原系江苏省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2001年月7日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监视居住,同年月8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锡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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