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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号】丁钦字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333号】丁钦字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钦宇,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曾任广东省潮安县磷溪镇埔涵管理区办事处副主任,住潮安县磷溪镇埔涵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12月11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钦宇犯挪用公款罪,向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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