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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光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个体建筑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闫光富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闫光富在与被害人李国华的长期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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