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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289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群,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国才,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销赃罪,于1997年8月15日被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群犯抢劫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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