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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国栋,男,27岁,河南省邓州市人,因涉嫌犯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2年2月28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国栋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年初,北京地区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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