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养狗不栓绳,致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养狗不栓绳,致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1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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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桂平,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06年6月6日被逮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桂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泰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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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原系某市公交汽车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某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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